1 范围
1.1 总则
本标准为有下列需求的组织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a) 需要证实其具有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b) 通过体系的有效应用,包括体系持续改进过程的有效应用,以及保证符合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顾客满意。
注1:在本标准中,术语“产品”仅适用于:
a) 预期提供给顾客或顾客所要求的产品;
b) 产品实现过程所产生的任何预期输出。
注2:法律法规要求可称作法定要求。
1.2 应用
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是通用的,旨在适用于各种类型、不同规模和提供不同产品的组织。
由于组织及其产品的性质导致本标准的任何要求不适用时,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删减。
如果进行删减,应仅限于本标准第7章的要求,并且这样的删减不影响组织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或责任,否则不能声称符合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ISO9000:2005 ,IDT)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19000中所确立的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所出现的术语“产品”,也可指“服务”。
4.1总要求
组织应:
a) 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及其在整个组织中的应用;
b) 确定这些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
c) 确定所需的准则和方法,以确保这些过程的有效运行控制有效;
d) 确保可以获得必要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行和监视;
e) 监视、测量(适用时)和分析这些过程;
f)实施必要的措施,以实现所策划的结果和对这些过程的持续改进。
组织应按本标准的要求管理这些过程。
组织如果选择将影响产品符合要求的任何过程外包,应确保对这些过程的控制。对此类外包过程控制的类型和程度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加以规定。